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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70号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