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70号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