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与杨罗清、胡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杨罗清,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465号原告:刘莉,女,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胡雪,女,生于1989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黄运义,女,生于1942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罗芸逸,女,生于1994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杨罗清,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胡莉,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诉被告杨罗清、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罗清、胡莉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莉、胡雪、黄运义、罗芸逸提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