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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国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刑初93号被告人杨国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辽12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四、五、六、七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现更正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九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执行)。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