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雷琼、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琼,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1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雷琼,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灵,局长。再审申请人雷琼因与被申请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武宣住建局)城乡建设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3行终5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琼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雷琼于2013年8月与武宣县卫计局、武宣县疾病控制中心的有关领导达成口头协议,打造武宣县灵仙绿化工程示范基地。可是武宣县住建局却于2015年6月初在没有与雷琼达成任何共识的情况下,强行毁坏了雷琼的绿化基地,造成雷琼巨大的经济损失,雷琼请求赔偿依法有据。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琼称其在武宣镇城东路旁边的空地栽种花木盆景系经过武宣县卫计局及疾病控制中心领导的同意,其提供的协议书却仅有雷琼自己的签名,无乙方单位签字盖章,雷琼该说法不能成立。既然雷琼系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公共空地栽种花木盆栽,在政府需扩建公路需其配合搬移时,就应将花木盆景迁移并自行管护。因雷琼在政府限定期限内不配合迁移,武宣县住建局在武宣县政府的批准下依职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雷琼的花木盆栽进行搬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雷琼称武宣县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利,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雷琼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