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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增兰与刘兆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兰,刘兆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15号原告:周增兰,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兆玉,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兰与被告刘兆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