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增兰与刘兆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兰,刘兆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15号原告:周增兰,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兆玉,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兰与被告刘兆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