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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罗英与侯司国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侯司国,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司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第20层E座。法定代表人:侯司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475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仲裁【2016】47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