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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州万科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与谢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万科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谢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科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49568-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29号万科美好广场。负责人:韦业宁。被执行人:谢奕,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科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固瑞得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谢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苏州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租金及杂费合计103029.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万科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美好广场酒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谢奕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城北西路1958号金成家园7幢1306号房地产本院已经拍卖成交,扣除优先债权后剩余款项现有由在先查封首封法院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分配,该案分配款9730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634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分配的款项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