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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贵清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刘胜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清,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刘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黄贵清。被执行人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胜忠(曾用名刘胜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刘胜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刘胜忠、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除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胜忠、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铁山民二初00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瑾璆审 判 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