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黄学伟、刘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黄学伟,刘红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58号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金城大厦。单位负责人胡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周香,系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学伟。被告刘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黄学伟、刘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