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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黄学伟、刘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黄学伟,刘红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58号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金城大厦。单位负责人胡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周香,系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学伟。被告刘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黄学伟、刘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