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铭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安民,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殿龙,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本院在执行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能履行(2014)渭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属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4)渭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