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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志生与王成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生,王成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725号原告:叶志生,男,1967年10月1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成朔,男,1973年2月17日生,住新沂市。原告叶志生与被告王成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叶志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叶志生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