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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代福田、代亮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福田,代亮,代志建,赵建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福田,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代亮,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代志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建立,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福田、代亮、代志建、赵建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惠程远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代志建、代福田、代亮在荥阳市广武镇314省道代庄口,多次对从此路口经过的拉沙车、拉石子车随意拦截,以不给钱就举报超载、设置障碍物进行阻挡等方式进行威胁,对过往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2、2014年10月份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代志建、代福田、代亮、赵建立在荥阳市广武镇314省道代庄口,多次对从此路口经过的拉沙车、拉石子车随意拦截,并以不给钱就举报超载、设置障碍物进行阻挡等方式进行威胁,对过往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被告人代志建、代福田、代亮、赵建立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害人段某、刘某、王某达成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代志建、代福田、代亮在荥阳市广武镇314省道代庄口,多次对从此路口经过的拉沙车、拉石子车随意拦截,以不给钱就举报超载、设置障碍物进行阻挡等方式进行威胁,对过往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2、2014年10月份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代志建、代福田、代亮、赵建立在荥阳市广武镇314省道代庄口,多次对从此路口经过的拉沙车、拉石子车随意拦截,并以不给钱就举报超载、设置障碍物进行阻挡等方式进行威胁,对过往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秩序。被告人代福田等人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害人段某、刘某、王某达成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代志建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赵建立于2016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福田、代亮、代志建、赵建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志建、赵建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代福田、代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轻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福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代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代志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建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