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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万彪与张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万彪,张用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48号原告:蔡万彪,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张用亮,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蔡万彪与被告张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蔡万彪负担。审 判 长  廖胜维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