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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立萍与王立斌、朱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萍,王立斌,朱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346号原告:王立萍,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立斌,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朱凤丽,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萍诉被告王立斌、朱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萍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