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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洪辉与周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辉,周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31号原告:张洪辉,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志礼,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华,广东灜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辉与被告周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洪辉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洪辉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洪辉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