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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冰洁与张付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冰洁,张付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32号原告魏冰洁,女,回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付桥,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冰洁诉被告张付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冰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付桥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魏冰洁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冰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付桥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学民名下坐落于商品大世界×座乙××号,房产证号为【私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