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贾鹏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贾鹏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261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鹏飞,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贾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刘从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贾鹏飞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62×××92,账号:10×××01)欠款本金9650.2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相关费用(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614.6元、滞纳金287.05元、分期手续费207元)。2.被告贾鹏飞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62×××92账号:10×××02)欠款本金52698.0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相关费用(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2791.68元、滞纳金7562.52元、分期手续费1207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29日,被告贾鹏飞向原告申领广发信用卡,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自2014年4月24日起,被告贾鹏飞开始持卡消费,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贾鹏飞尚欠原告信用卡账号10×××01本金9650.24元、利息为614.6元、滞纳金287.05元、分期手续费207元;账号10×××02本金52698.01元、利息2791.68元、滞纳金7562.52元、分期手续费12070元未还。被告贾鹏飞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贾鹏飞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贾鹏飞支付信用卡账号10×××02滞纳金7562.52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被告贾鹏飞尚欠该账号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2634.9元(52698.01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信用卡(卡号:62×××92,账号:10×××01)透支本金9650.2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614.6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287.05元、分期手续费207元。二、被告贾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信用卡(卡号:62×××92,账号:10×××02)透支本金52698.0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2791.68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2634.9元、分期手续费12070元。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948元,财产保全费879元,合计2827元,由被告贾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