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893号原告:姜某,女,汉族,1962年6月出生,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交公告送达材料及公告费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