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向前与被执行人董红杰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向前,董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肖向前,又名肖向军,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董红杰,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籍贯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向前与被执行人董红杰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董红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红杰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红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冀0623民初64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董红杰的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红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50032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为100473277440010001)。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