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克祥与吴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祥,吴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66号申请人杨克祥,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克华,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克华的银行存款2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