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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52号申请人执行人杨某,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某,男,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现已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