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52号申请人执行人杨某,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某,男,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现已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