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敏与刘天飞、李丽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刘天飞,李丽莉,李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何敏,女,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天飞,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莉,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新,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天飞、李丽莉、李海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敏与被执行人刘天飞、李丽莉、李海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