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七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七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2号罪犯宋七林,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沅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七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7852.18元(含已赔偿的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宋七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七林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8.7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消费统计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七林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能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七林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