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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411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411号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樵村4组5号。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庭,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忠美,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