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伟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伟,李明曦,马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委托代理人:杨春,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艳华。再审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李明曦、马艳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伟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应就借款实际发生、金额交付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加以证明借款实际发生,这与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供转款45万元的记录,没有借条上记载的60万元,且申请人提供了另外15万元是申请人提取自己公积金的单据,可以说明申请人没有全额收到60万元。2、本案发生的汇款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家庭整体,对外投资公司的注资款项,并不是民间借贷。3、夫妻间的对外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审判决申请人个人偿还不公平。4、案件受理费承担有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李伟主张被申请人李明曦只转款45万元的问题,因借条写明金额60万元,之后申请人署名的离婚协议中写明申请人应将60万元归还被申请人李明曦,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明曦系父女关系的情况以及李明曦一审交付一部分现金的陈述,原审认定借款本金6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汇款是家庭对外投资的注资款项,不是民间借贷的问题,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已经偿还30万元的问题,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仅判决其本人承担30万元是错误的问题,因被申请人李明曦明确表示不要求马艳华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对6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申请人承担3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