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金水与金德才、桂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水,金德才,桂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432号原告:徐金水,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金德才,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桂传梅,女,1978年11月19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系金德才妻子。原告徐金水与被告金德才、桂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德才、桂传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金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3000元整。2、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金德才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14日,金德才因为资金紧张,找我借钱,我借给了他33000,当时金德才就出具了一张33000元的借条。借款发生时,金德才与桂传梅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多次联系金德才还款未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金德才与桂传梅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被告金德才与被告桂传梅系夫妻关系;桐城市双港镇山明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金德才、桂传梅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金德才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金德才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金德才系朋友关系,金德才经营吹塑厂,2014年3月14日,被告金德才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原告给付现金,金德才同日出具了借条一张,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另,被告桂传梅与被告金德才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时,夫妻关系存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德才向徐金水借款330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发生在金德才、桂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金水要求桂传梅共同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应自原告催要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未举证证实其何时催要过借款,其自愿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6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德才、桂传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徐金水借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金德才、桂传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查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