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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郭胜男、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郭胜,张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438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负责人:陈为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胜男,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琳,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郭胜男、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