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郭胜男、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郭胜,张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438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负责人:陈为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胜男,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琳,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郭胜男、张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