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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天霞与蔡建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霞,蔡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号申请执行人黄天霞,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电信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2号雅荷电信小区1号楼B座17层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6407102021。被执行人蔡建科,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地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0080200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天霞与被执行人蔡建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蔡建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建科名下银行存款12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翠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