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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宋贵茂、宋庆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贵茂,宋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3610号申请执行人:宋贵茂,男,生于1944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宋庆俊,男,生于1956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贵茂与被执行人宋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庆俊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宋庆俊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且被执行人宋庆俊的土地租金收入亦被本院冻结,短期内难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