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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与尹哲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尹哲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哲云返还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果树园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表示被执行人尹哲云已自动履行了(2016)吉24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24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