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司惩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郑某更抚养关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2司惩21号被拘留人:郑某,男,生于1981年1月7日,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道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给予郑道江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