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明海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61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明海,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廖明海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刑终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廖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明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廖明海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06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