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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黄灿;许立华;黄展新;黄腾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执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黄展新、黄灿、黄阔、黄小容、许立华、黄腾其、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黄展新、黄灿、黄阔、黄小容、许立华、黄腾其、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湘03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拍卖了全部抵押资产,并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达到了申请执行人确定的执行完毕的条件,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