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珍香与刘新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珍香,刘新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845号原告:高珍香,女,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玉(高珍香之女),住湖南省汉寿县月明潭乡龙井湾村祥甫冲组。被告:刘新跃,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珍香与被告刘新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珍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珍香以须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珍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计909.50元,由高珍香负担。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