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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铁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47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铁成(绰号三哥),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牡丹江市隆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铁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铁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铁成在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十条路其经营的牡丹江市隆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容留宋某某(已科刑)、张某某(已科刑)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2016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杨铁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牡丹江市隆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铁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铁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尿检流程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现场照片、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铁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铁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杨铁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铁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