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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齐淑珍、赵金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淑珍,赵金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13号申请人:齐淑珍,女,193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织袜一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赵金喆,男,193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广开派出所退休民警,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赵葆崑,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齐淑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金喆(未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齐淑珍、被申请人赵金喆的代理人赵葆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齐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金喆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齐淑���与被申请人赵金喆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赵金喆于2017年4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脑梗死、痴呆、高血压,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法院宣告赵金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赵葆崑称,承认申请人所述事实与理由,同意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赵金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齐淑珍与被申请人赵金喆系夫妻关系,代理人赵葆崑系申请人齐淑珍、被申请人赵金喆之子。经申请人齐淑珍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赵金喆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5月4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193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金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淑珍与被申请人赵金喆是夫妻关系。依申��人齐淑珍的申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193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金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赵金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薛宇忻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