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尹宝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尹宝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475号原告:刘志勇,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尹宝喜,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代表人:蒲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与被告尹宝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勇以需要进行鉴定,损失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勇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勇负担。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