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俊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俊霞,邵召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819号申请执行人:田俊霞,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鑫伯龙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邵召宏,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俊霞与被执行人邵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俊霞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召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田俊霞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召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