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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宝宏因与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宏,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宝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经营业主:郑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建军。上诉人刘宝宏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原审被告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宝宏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瑞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