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宝宏因与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宏,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宝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经营业主:郑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建军。上诉人刘宝宏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新城区军锋涂料店、原审被告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宝宏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瑞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