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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培春与蒋天福、蒋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春,蒋天福,蒋清学,王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806号原告:胡培春,女,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蒋天福,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兴义市伟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蒋清学,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蒋天福之父。被告:王会,女,1966年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蒋天福之母。本院在审理胡培春与蒋天福、蒋清学、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春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培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撤回对被告蒋天福、蒋清学、王会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培春撤回对被告蒋天福、蒋清学、王会的起诉。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胡培春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