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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寸贷辰与狄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寸贷辰,狄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寸贷辰,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狄绍芳,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寸贷辰与被执行人狄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寸贷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0000元,执行费109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狄绍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