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95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莉(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1340号2-4号商铺。经营者:冯清萍,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美基元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