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连德茂炉料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新润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德茂炉料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新润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德茂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润机械厂,住所地瓦房店市驼山乡曹屯村。法定代表人:逄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德茂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润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44004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