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喜泉盗窃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喜泉,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301车间运转工,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喜泉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罚金2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