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承辉、吴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辉,吴水英,卢林盛,郭木凤,卢义珍,卢珊,卢义万,卢义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承辉,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吴水英,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卢林盛,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郭木凤,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卢义珍,女,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卢珊,女,200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卢义万,男,200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卢义亿,男,201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承辉、被执行人吴水英、被执行人卢林盛、被执行人郭木凤、被执行人卢义珍、被执行人卢珊、被执行人卢义万、被执行人卢义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承辉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56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仁贞、吴水英的房产,且我院已发商请移送执行函给该房产的首封法院。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车辆、工商登记记录、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借款本金145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