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张翠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张翠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91号原告张美琴原告张美英原告张进生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恒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鹏,主任。第三人张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张翠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5元,减半收取7802.5元,由原告张美琴、张美英、张进生共同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