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桂林****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997号原告: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桂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国斌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人民陪审员 邓柏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元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