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寸元与周兴全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寸元,周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寸元,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周兴全,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执180号之三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周兴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兴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XXXXXXXXXX8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