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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群、孙宝山等与开封市金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群,孙宝山,胡新民,开封市金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群(曾用名张跃林),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福,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宝山,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福,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新民,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福,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金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金明区区直机关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杨诗凯,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慎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群、孙宝山、胡新民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群、孙宝山、胡新民申请再审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张群、孙宝山、胡新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审 判 员 杨立初审 判 员 梅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媛媛书 记 员 陈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