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国旗与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旗,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463号原告:李国旗,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旗诉被告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